“恭喜你,又答……错了!顾客明明拿了100元假币买了70元商品找回30元真钞,你说顾客的不当得利是多少?”
“是100元啊?!那为什么会不一样呢”
“其实,你这是混淆了经营收入和经营利润的概念。”凡人解释说。
我们假定“假币”是双方认同的“公允价值是100元的非货币资产”’。在这单生意中,顾客买了70元的鱼,支付了公允价值是100元的非货币资产(假币),取得了30元的补差款和公允价值70元的鱼,是等价交换,顾客和王师傅的的买卖对价都是100元。但是,这个‘公允价值是100元的非货币资产(假币)’对于顾客来说成本是0元,那么本次顾客的经营利润就是100元,也就是不当得利100元。而对于王师傅又是个什么情形呢,王师傅发现‘公允价值是100元的非货币资产(假币)’一文不值,直接造成损失100元,不过还好王师傅留了一手,这个鱼没有亏本卖,一公斤还赚了24元,王师傅本次交易的毛利就是‘收入一成本-损失=70-46-100=-76’元。”
简单地说,生意本身一定是对价相等的。但是同样一笔生意,对于交易的各方来说,经营利润却是大不一样。题目前后所说的“王师傅赔了多少钱”和“顾客的不当得利是多少”问的都是本次交易中各自的经营利润,不一样是很正常。
“嗯~,不过,我疑惑的是王师傅这单生意要不要纳税啊?”小会计丙就是一个好奇宝宝。
“这个问题问得好!大家想想看,如果不考虑起征点的问题,王师傅的这次买卖要不要纳税呢?”
“这个我知道,无收益不纳税,王师傅没有赚到钱,当然不要纳税了!”大家还在思考的时候小会计甲又冲锋在前。
“真的是这样吗?你这是又混淆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规定了。”
单从王师傅的这单生意来看,是一定要缴纳增值税的。缴纳增值税不是看这单生意是不是赚了钱,而是看王师傅有没有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没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所以王师傅的这单生意,无论是不是赚到了钱,那都得缴纳增值税。如果他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照3%的征收率折算并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应纳增值税=70÷(1+3%)×3%=2.04元。如果王师傅是一般纳税人,就得按照13%的增值税率折算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本单生意销项税额=70÷(1+13%)×13%=8.05元……
“等一下,你的税率错了,应该是17%。”小会计甲再次挺身而出。
“唉,你也不看看王师傅卖的是啥?那是‘鱼’!是‘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王师傅的所得税,一是要看王师傅是公司还是个体户,来确定是应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二是要看王师傅能不能准确核算,是核定征收所得税还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如果是核定征收所得税,还需要看核定征收的方法是什么;三是无论什么样的所得税,对于王师傅来说都是应当按年计算、分期预缴,而不是每单生意都需要计算。
“唉,王师傅真是不划算,赔了钱还要纳税,早知道这样,还不如把鱼直接送给顾客呢!”
“送给顾客也得纳税!”即便王师傅将鱼送给了顾客,看上去没有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法还真不是这样规定的,王师傅的送鱼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者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这个鱼是王师傅自己养的呢?”
“如果鱼是王师傅自己养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仍然是视同销售货物。但是,由于王师傅销售的自养的鱼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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